■ 臺灣醫藥界 ■ 臺大醫藥界

清政府時代
1895 前
  • 漢藥(中藥)是臺灣早期疾病治療上僅能使用的藥物;中醫藥採醫藥分業制。
  • 1865年以後教會醫學進入臺灣。
日治時代
1895
  • 日本統治臺灣,對中醫採取取締政策,中醫師人數逐年減少,至1945年日本投降時,臺灣持有從事中醫師業務許可證者僅數十人。
  • 臺大醫院前身「臺北病院」成立,1898年起由醫師擔任藥局長,至1922年才由藥學士擔任藥局長。
  • 引進醫藥不分業的醫療制度。
1897
  • 日本政府設立臺灣總督府醫學校,為臺灣第一所醫學校。1936年改名臺北帝大醫學院;二戰後改成臺灣大學醫學院。
1942
  • 日治時代至二戰後初期,凡在日本藥學校受教育,畢業就可取得日本藥劑師執照,直接在臺灣執業。臺灣藥劑師執業人數由1897年的30人到1942年有355人。
1944
  • 日治時代與二戰後,「寄藥包」是許多地區重要的自我醫療系統。
二戰後藥政紊亂期
1945
  • 臺灣行政未就緒,藥業紛亂,沒有牌照的藥房到處林立。
  • 臺大醫院所使用之點滴藥由藥局自製滅菌。口服藥品調劑全部以散劑人工分包給予。藥品購買經由試驗室抽驗通過,才能正式使用。
  • 「新竹縣藥劑師公會」成立,為最早的藥劑師公會。之後至1957年各縣市藥劑師公會相繼成立,但1987年澎湖縣藥劑師公會才成立。
  • 內政部衛生司會同社會部公布「藥劑師法施行細則」、公布「藥劑生管理規則」。
1946
  • 1946-1948年間臺北約有社區藥局18-20家。
1947
  • 領有日本藥劑師證書者一律換發我國證照,並需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申請開業執照。
1949
  • 中國藥學會遷移來臺。內政部衛生司認定中國藥學會在臺繼續執行任務。
  • 中國藥學會臺灣省分會於5月1日發行「臺灣藥學雜誌」。
1950
  • 臺北榮民總醫院創院。
  • 國防醫學院追隨政府遷臺復校,藥學系復系,培植軍藥人才。
本土大學藥學教育開始,醫院自製藥品的時代
1953
  • 臺大藥學系設立。 其後數年間高醫、中國醫、北醫等藥學系相繼成立。
1956
  • 臺大醫院藥劑室改制為藥劑科,科主任由藥學系教授兼任。
  • 臺大醫院成立「藥事委員會」,開始訂定院內用藥規範及編印處方集。
1957
  • 高雄醫學大學成立藥學系。
  • 臺大醫院開始藥品打片作業,在臺灣率先以藥錠調劑。
1958
  • 臺灣藥學會(前身為中國藥學會)由孫雲燾理事長赴比利時參加國際藥學會FIP,並加入該會取得正會員資格。
1960
  • 臺北醫學大學成立藥學系。
1968
  • 1967年之前,藥學系畢業即可取得藥劑師證書;1968年之後,須經由考試始可取得藥劑師證書。
1969
  • 臺灣省藥劑師公會陳情,臺灣省政府公告熟諳藥性人員審核測驗停止舉行。
1970
  • 「藥物藥商管理法」公布。
1971
  • 臺大醫院藥劑科開始「藥品諮詢服務」。
1974
  • 臺灣舉辦亞洲藥學大會(FAPA)。
醫院臨床藥事服務萌芽
1975
  • 「國民處方選輯」收載成藥,可為自營藥局藥師執業依據。
1976
  • 長庚與國泰等大型私立醫院相繼成立,長庚醫院引進單一劑量藥品配送體系。
1978
  • 醫院評鑑工作肇始,由教育部與衛生署評選教學醫院。
1979
  • 總統令修正公布,原「藥劑師法」修正為「藥師法」,全文43條。檢覈考試通過得藥師證書,原持藥劑師執照亦換取藥師證書。
  • 藥劑師公會更名為藥師公會。
  • 臺北馬偕紀念醫院藥局開始「全靜脈營養輸液調製」,之後數年間其他醫院也相繼開始。
1980
  •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
1981
  • 行政院衛生署修正公布,原「藥劑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為「藥師法施行細則」。
  • 原「藥劑生管理規則」修正為「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 臺北榮總門診處方由藥師輸入電腦。
1982
  • 經濟部及衛生署會銜公布「優良藥品製造標準(GMP)」,規定應於五年內完成,首批七家GMP藥廠合格,之後其他藥廠陸續通過評鑑。醫院內自行製造之藥品逐漸減少。
  • 「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
  • 行政院衛生署公布「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需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1983
  • 臺大醫院門診處方電腦化,由醫師直接開方。1987年臺北榮總門診也採此方式。
1984
  • 臺灣舉辦亞洲藥學大會(FAPA)。
1985
  • 臺北榮總成立第一個毒物防治諮詢中心,提供24小時服務。
醫院臨床藥事服務推展期
1987
  • 臺灣臨床藥學會成立。
1988
  • 本年度起由衛生署主辦醫院評鑑工作,藥事作業的評鑑標準包括人員設施、管理、服務及教學,經多年修正,要求醫學中心應有療劑監測、全靜脈營養輸液、化療調製、藥品諮詢服務、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等。
  • 多家醫學中心藥劑科同時開始進行「藥品使用評估」。
  • 臺大醫院藥劑科單一劑量住院處方電腦化,榮總1993年跟進。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成立專責小組進行規劃「全民健康保險」。
  • 國內藥廠全面實施GMP(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 「臺灣藥學雜誌」更名為「中華藥學雜誌」卷期繼續。
1989
  • 藥事法第104條(藥師、藥劑生駐店 管理限制之豁免)。1989年12月31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28條第1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 農保實施,藥局自危,兩千名藥師到衛生署示威,要求實施醫藥分業。
1990
  • 成大醫院藥劑部首先在藥袋上貼上圖示的輔助標籤。
  • 全國衛生行政會議決議,實施全民健保將以醫藥分業為基礎。
  • 行政院衛生署醫藥分業規劃小組成立,訂定「推動試辦醫藥分業計畫」。
1991
  • 臺大醫院藥劑部率先開始「外科加護病房臨床藥學服務」。
  • 臺北榮總藥劑科建立一級藥物交互作用電腦警示系統。
  • 臺灣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TPMMA)成立(前身為「中華民國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
1992
  • 臺大醫院藥劑部率先開始「家庭醫學部臨床藥學服務」、「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審議「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02條第2項明訂,全民健保實施兩年後,醫師不再有調劑權,此條文奠定實施醫藥分業之法律基礎。
  • 行政院通過「推動試辦醫藥分業計畫」。
  • 臨床藥學會雜誌創刊,鼓勵藥事專業人員之研究與學術交流。
1993
  • 總統令修正公布「藥物藥商管理法」名稱為「藥事法」。
  • 藥事法第104條(中藥販賣藥商繼續營業之許可)。1993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1994
  • 總統令公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明定不給付成藥及指示藥。
  • 行政院公布,原「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為「藥事法施行細則」。
全民健保開始
1995
  • 「中央健康保險局」成立,全民健康保險正式開辦。所有醫學中心門診量大增,藥師負荷更加重。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認定要點」公告。
  • 行政院衛生署公布「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需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 「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公告,以齊藥事人員執業水準。
1996
  • 臺大醫院藥劑部率先參與臨床路徑用藥計畫、推展抗凝血劑、器官移植病患用藥教育。
  • 嘉南藥理學院改制成立藥學系。
  •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公告,藥品分為成藥、指示藥與處方藥。
  • 全民健保不給付醫院內自製藥品,導致自製藥品數目大幅減少。
  • 行政院衛生署公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
  • 醫藥分業確定分區實施,由特約診所與藥局數達三比一地區先起跑。
  • 衛生署同意診所可聘用藥師,醫藥分業採雙軌制。
  • 長庚醫院85年7月成立中醫部,同年8月開辦中醫門診,中藥調劑。
醫藥分業開始
1997
  • 衛生署開始推行「醫藥分業」的既定政策,臺北市、高雄市率先實施。
  • 由於「醫藥分業」採雙軌制,允許診所聘用藥師,藥師需求急速增加。
  • 成大醫院率先推動慢性病處方箋釋出。
1998
  • 立法院三讀修正藥事法調劑中藥部分,開放中藥商、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可調劑中藥。
  • 設置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 總統令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原名:肅清煙毒條例),以防毒品之濫用。
1999
  • 大仁科技大學改制成立藥學系。
  • 高雄醫學大學成立藥學院。
  • 公告實施「現行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簡稱cGMP)」。
  • 臺北榮總藥劑科發行e刊物-「醫院藥學雜誌」、「臺北榮總藥訊」。
2000
  • 總統公告「藥害救濟法」。
  • 臺北醫學大學成立藥學院。
2001
  • 成立藥害救濟基金會。旨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期間,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者,獲得及時救濟。
  • 花蓮、臺東相繼實施「醫藥分業」,第一階段全省之醫藥分業初步完成。
  • 臺北榮總處方集發行PDA版。
  • 二週內連續發生二件醫藥疏失,造成小兒死亡,醫藥體系安全性受到重視。
2002
  • 訂定「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與實施方式」,並定於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 社區藥局達6990家,較西方各國密度都高(法國除外)。
2003
  • 中國醫藥學院改制成立藥學院。
  • 各醫院藥劑部內e化作業系統相繼開始。
  •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負責辦理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 澎湖縣馬公市於元月開始實施醫藥分業後,糾紛不斷,經協商後,於10月達成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家診所釋出處方箋20%之共識,此共識將為各地實施醫藥分業之模式。
  • 藥事法配套修法,祭出藥品資訊揭露不實的重罰。
2004
  • 全面實施cGMP(現行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2005
  • 臺灣臨床藥學會加入FIP大會,取得正會員資格。
2006
  • 「中國藥學會」更名「臺灣藥學會」。
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之藥事照護服務模式
2007
  • 藥師法增列藥師從事「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 藥師法修法增訂「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 臺大藥劑部開始Portal資訊系統,建立臨床決策支援系統,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2009
  • 臺大藥學系首屆六年制招生,四、六年制並行。
2010
  • 社區藥局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
  • 第23屆亞洲藥學大會(FAPA)在臺北舉行。
2011
  • 藥師法修法規定藥袋需加上「作用或適應症」。
2012
  • 臺大藥劑部設立抗凝血藥師門診。
  • 臺大藥劑部全國首創開刀房藥局。
2013
  • 臺大藥學專業學院設立。
  • 臺大藥劑部建立「臨床教師」制度,使本部藥師成為醫師以外之首位醫事人員聘任為醫學院臨床教師。
  • 成功大學設立藥學系,次年開始招生六年制學生。
  • 臺灣加入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正式成爲該組織第43個會員,我國藥廠GMP法規與管理制度及稽查水準與國際同步。
2014
  • 首屆臺大六年制Pharm.D.學生進階醫院藥學實習,臺大藥學系全面六年制招生。
  • 藥師法修正,為平衡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執業之限制,並考量藥師人力不足之偏遠、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之實務需要等,於特殊形情下,藥師執業處不以一處為限。
2015
  • 陽明大學設立藥學系,次年開始招生六年制學生。
  • 全面完成藥廠符合PIC/S GMP。
  • 藥事法增修,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申報系統;提高對於偽藥、禁藥、劣藥、不良醫材等刑責,以嚇阻不法;針對必用藥品與罕見藥品確保存量或替代藥物之製造或輸入加以保障。
2016
  • 衛福部正式公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GDP)之施行項目及時程」。
2017
  • 藥品優良運輸作業規範(GDP,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上路。
2018
  • 臺灣正式成爲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簡稱ICH)會員。
2019
  • 健保開始支付臨床藥事照護,從重症加護病房及門診開始。
AI時代
2020
  • 全國多家醫學中心開始啟用智慧藥局及自動化調配設備。
  • 臨床決策照護系統及AI用於藥事服務及照護之推動。